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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树勇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日期:2023-08-21]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蚌埠刑事律师   阅读:392
核心提示: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 刑事辩护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树勇,男,31岁(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市,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香铺镇万新村苏庄组。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树勇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二00六 年七月三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2005号刑事判决,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苏树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原审被告人苏树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树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树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其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苏树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树勇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树勇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20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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